沅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開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通知
沅政辦函[2012]87號 YLDR─2012─01011
沅陵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省、市駐沅單位: 為加快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步伐,提高垃圾處理質量,改善縣城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物價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南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0〕27號)精神,縣人民政府決定開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凡在我縣城鎮環衛服務區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以及各類營運交通工具,均應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征收標準:城市居民、暫住人口、農村進城定居人口每戶每月5元;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單位在職人數(包括臨時工)每人每月2元,由單位繳納;商業經營、建筑、營運車輛等其他垃圾處理收費具體標準見附表! 三、征收辦法:征收主體為縣環衛行政主管理部門,征收方式采取委托代征和直接征收相結合的辦法。城市居民(含暫住人口、農村進城定居人口)由縣自來水公司收取水費時代征;營運機動車輛由縣交通、交警、農機等主管部門代征;其他行業由縣環衛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征收! 四、資金管理:收取的垃圾處理費統一使用財政專用票據,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 五、減免政策:由沅陵鎮各社區按年度摸底,公示后報沅陵鎮人民政府審查造冊,由征收部門落實! 六、其他有關事項: 1、開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后,縣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環衛服務力度,城區生活垃圾必須做到日產日清,并按照“布局合理、方便群眾”的原則完善環衛設施! 2、鑒于目前我縣物業管理費中未含生活垃圾處理費,已實行物業管理的生活小區業主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仍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執行! 3、對不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4、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爭取社會的理解和支持,在確保社會穩定的前提下,順利推進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 七、執行時間:以上征收標準從2012年8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沅陵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項目及標準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沅陵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項目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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