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沅陵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沅政辦發[2012]9號 YLDR─2012─01010
沅陵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省、市駐沅單位: 《沅陵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沅陵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規范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行為,根據國家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垃圾處理費方式改革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09〕172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物價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南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0〕2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沅陵城鎮行政區域內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鎮居民和暫住人口等。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費行為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城鎮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鎮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鎮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四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固定垃圾站,包括物業小區內垃圾站以及環衛部門提供的臨時垃圾斗的垃圾)收集運輸到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實行集中處理過程所需的運行費用(不包括清掃保潔費用)。其成本主要包括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工工資及福利費、代收手續費和稅金等! 第五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堅持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在本縣城鎮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以及各類營運交通工具,均應按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環衛主管部門按國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對城市烈屬、殘疾人、五保戶、孤寡老人以及低保特困戶免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免征對象由沅陵鎮各社區按年度摸底,公示后報沅陵鎮人民政府審查造冊,交征收部門落實! 第六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為公益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環衛主管部門制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物價、環衛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環衛主管部門組織征收并負責相關管理工作。征收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也不得征收任何名目的基金和行政性收費! 第七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還本付息、合理利潤的原則制定! 制定和調整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應實行價格聽證。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成本應按國家規定納入價格成本監審! 第八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不足補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的部分,由縣財政適當補助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和企業! 第九條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原則上按產生的生活垃圾量計收。實際操作中可按照方便繳費的原則,對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方法! (一)為提高收繳率,降低征收成本,環衛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供水企業、交通、地稅、財政等相關部門代扣代繳。代收單位從收取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中提取1%—3%的手續費,手續費具體標準,根據代征工作量等相關因素由縣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并報縣人民政府確定! (二)對城市居民(含暫住人口)、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垃圾處理費與城鎮供水合并計收。對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按營業收入或營業面積計收,營運交通工具分類計收! (三)環衛主管部門向其委托的代征單位頒發代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委托書,明確委托的職責、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受委托單位不得擴大范圍和提高標準收費,也不得再委托其它單位及個人代征和隨意減免收費! 第十條 縣環衛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可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的方式征收,除縣環衛部門直接征收的外,采取以下委托代征代扣方式: (一)對城鎮居民戶由縣自來水公司代征; (二)各類營運機動車輛由以下部門代征: 1、拖拉機由農機主管部門代征; 2、農用車、后三輪營運車輛由交警部門代征; 3、其他營運車輛由交通主管部門代征! 第十一條 在城鎮規劃區內的垃圾,單位能自行收集和運輸至垃圾處理場內的,免收收集和運輸環節的費用;無清運能力的,應全額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對垃圾按規定實行分類回收、收集的,減收一定比例的垃圾處理費!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小區清掃保潔費(含將垃圾歸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費用)不屬于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清掃保潔費(或稱衛生費)按縣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向委托清掃保潔的居民或單位收;已實施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清掃保潔費(或稱衛生費)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物業服務費不包含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鎮規劃建設的垃圾站(含物業小區內垃圾站以及環衛主管部門提供的臨時垃圾斗)的垃圾轉運至垃圾處理場的費用,由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在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得轉嫁居民、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垃圾產生單位! 第十三條 城鎮環衛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清掃保潔和垃圾轉運處理的監督管理,并會同環保部門建立對垃圾處理設施及周圍環境質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處理標準和服務質量不達標的,存在污染隱患的垃圾處理場,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達標的,暫停其經營權! 第十四條 縣環衛主管部門應與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簽訂垃圾處理承包責任合同,明確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各環節的責任、義務和支付處理費用標準、切實降低處理成本、保證垃圾處理符合環保要求?h財政及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核后及時足額向垃圾處理企業撥付費用!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處理企業及環衛部門應按規定向縣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 第十六條 縣物價主管部門應會同縣環衛主管部門建立垃圾處理及收費相關信息統計和公示制度,及時將垃圾處理費收支情況向社會公告,提高城鎮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縣物價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審計等主管部門加強對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重復收費,違規減免收費以及截留、擠占、挪用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責任編輯:李建國) |